Ans:
流產不可。
早產可以。
早產定義: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暨第76條之1規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原屬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流產分娩費部分,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
本局不再給付。
但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者,得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生育給付之生育補助費60日。
又相關流產與早產之區分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早產之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據此,妊娠20週以下(不含140天)之懷孕流產(包括葡萄胎及子宮外孕),依上開規定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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