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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