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是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性給付生育給付60日(2個月)。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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