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傷病給付請領手續與給付之核發

請領手續

一、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線上申請:
登入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生育」/「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者,或在國內生產,於線上申辦時同意到「個人化資料自主應用(MyData)平台」下載「出生通報資料」(包含活產及死產)傳送本局者,即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正本到本局。(下載MyData出生通報資料流程)

二、委託投保單位線上申請: 
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空白書表下載),經投保單位授權指派之經辦人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三、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最常見)

(一) 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
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得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出生登記時,併同向戶政機關線上申請通報勞保生育給付(如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出生登記為「不受理」,因未完成出生登記,則無法辦理通報作業)。

(二) 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或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四、書面申請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二)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三)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四)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五)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工保險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本工會除提供勞健保投保服務外,亦提供勞資爭議事件諮詢,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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