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失業了,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呢?
我國就業保險法制定目的,在於「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第10條規定即保險之給付共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5種。
其中有關失業相關補助分別為: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目的在於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就業及保障其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1. 申請資格與條件
(1)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申請人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至公立就服機構求職登記後,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4)非自願離職情形:
非自願離職
1.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離職
【雇主有下列情形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情事離職
勞工在第50條規定產假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職業災害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 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事離職
【勞工有下列情形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4. 因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情事離職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視為非自願離職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2. 申請程序
(1)一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時,各縣市辦理等候方式有別,如新北市就服站採預約制,請先電洽受理窗口預約。
(2)受理單位: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給付為「勞工保險局」。
2-1. 自110年6月開始提供線上申辦「失業給付」
因COVID-19疫情及減少人員接觸,原先僅限臨櫃申辦之「失業給付」自110年6月開始提供勞動部「失業給付線上申辦」系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申請失業給付及辦理失業認定。
使用勞動部「失業給付線上申辦」系統,先至「台灣就業通」完成註冊會員及履歷表,即可進行申辦。

圖片來源:台灣就業通
3. 不予辦理/發放失業給付之情形
●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
除了有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
1. 所推介的工作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2. 所推介的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除了有下列情形之外,不得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1. 因傷病診療,持有醫師診斷證明的情形。
2.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的情形。
●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每個月未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提供至少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
4. 給付標準
將按照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例如:阿明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整, 依法請領失業給付18,180元(30,300×60%)。
5. 新修法,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加給
當前高齡社會,根據國發會分析,2020年每4.5個青壯年得扶養1個老人,青壯年扶養負擔愈來愈重。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於今年1月18日修正施行,有關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符合請領條件將依受扶養之眷屬人數,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例如:
單身的阿明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整, 依法請領失業給付18,180元(30,300×60%)。
阿明上有無工作之父親母親兩人須扶養,新法上路後,依法加給20%(30,300×10%×2,即加給6,060元)。
合計共可領取24,240元(18,180 + 6060 = 24,240),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圖片來源:勞動部Facebook粉絲專頁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鼓勵失業者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雇工作,即一次發給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50%。
例如:阿明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整, 依法請領失業給付18,180元(30,300×60%)。
第4個月找到工作,等於還有2個月失業給付未領完,18,180×2個月=36,360,36,360×50%=18180元,依法請領18180元。
1. 申請資格與條件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Q. 再受僱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之年資如何計算?
A.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之再受僱加保年資,始得採計,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舉例:阿明於111年1月20日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服機構於2月3日完成失業認定,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為2月3日至3月4日。阿明在2月24日再受僱參加就業保險,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3月5日起算,至6月4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6月5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 申請程序
(1)書面申請
當符合申請資格與條件之日起2年內,填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浮貼「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款影本」(如與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不須附上),郵寄或親自送件至勞保局。
(2)網路申請
申請人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至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
而2023年1月1日起,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改以簡訊通知取代書面寄發核定函。
如果被保險人所送申請書,或是利用本局e化服務系統網路申辦時,「行動電話」欄位填有行動電話號碼,勞保局將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核付之次一工作日以簡訊通知。
但如果選擇以支票領取、未填寫行動電話號碼、案情內容較為複雜需以書面核定函說明,這三種情形則維持寄發核定函。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為補助其生活所需而發給之給付,即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而所謂的「全日制職業訓練」,是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
1. 申請資格與條件
(1)非自願離職。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2. 申請程序
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並填妥下列書件: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有扶養眷屬者,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提醒您: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3. 給付標準
其給付金額相同於「失業給付」,按照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唯一不同的是,無論是否有眷屬或身心障礙證明,「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只能發給6個月。
4. 新修法,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加給
同於失業給付扶養眷屬之加給,「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範圍,符合請領條件將依受扶養之眷屬人數,以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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